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9394号
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741号大院自编25号、自编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县荣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八角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县荣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8.50元,由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