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友宝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金源路26号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60147044。
法定代表人:杨富友,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州,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下马庄路16号呈意大厦11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LNTX5N。
法定代表人:黄锦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恒,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友宝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杨州与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悦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310民初4035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490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7月13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悦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67×××41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137,834.37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4035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悦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67×××41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3,137,834.3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