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7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春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博大新城B-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江苏春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07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3年2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了解案情,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2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4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2023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因余额较小本院未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摩托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4月25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3年4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7、2023年4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录音、现场调查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3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因余额较小本院未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摩托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707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