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6民初13314号
原告:广州正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灼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科尧、陈小玲,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明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
被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州正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粤公司)诉被告广州明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科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咨询费用181000元,逾期退还的利息1211.955元(暂时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退还款项之日为止);2.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公司相关人员候英敏、权军龙、李丽芳、谢军玲四人的计算机模块、职称英语和论文原件;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7日及2016年6月10日原告与明创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专业技术资格证咨询合同》,约定明创公司为原告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相关咨询服务,直至原告相关人员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证书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明创公司支付了咨询费用181000元,但明创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人员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明创公司拒绝退还原告候某、权某、李某、谢某四人的计算机模块、职称英语和论文原件。经协商,2017年2月17日,明创公司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收取原告的181000元分两期退还给原告,第一期90000元在2017年2月28日前退还,第二期91000元在2017年3月31日前退还,并承诺退还候某、权某、李某、谢某四人的证书原件等,若原件丢失由明创公司承担一切损失。2017年3月1日,***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收取原告的181000元分两期退还给原告,第一期90000元在2017年3月20日前退还,第二期91000元2017年4月16日前退还,并承诺在2017年3月31日退还候某、权某、李某、谢某四人的证书原件等。虽经原告多次沟通与协商,但两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原告任何款项,也未将候某、权某、李某、谢某四人的证书原件退还给原告,两被告未按约向原告退还款项以及证书资料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明创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明创公司(甲方,下同)与正粤公司(乙方,下同)分别于2016年5月17日、2016年6月10日签订《专业技术合同》三份,约定:甲方负责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咨询服务,并指点乙方完成材料的收集、整理、寄送、递交,和证书的领取等相关事宜,直至乙方取得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证书为准;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证书办妥,乙方出示终止合同通知书,甲方将退回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三份合同约定的金额分别为115000元、46000元、20000元,合计181000元。
2016年5月16日、2016年6月14日正粤公司委托赖嘉宝分别向明创公司支付161000元、20000元,并有银行转款记录、收款收据及说明函为证。
2017年2月17日,明创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正粤公司交予明创公司工程师培训费共181000元,明创公司承诺:分两期退还正粤公司,第一期90000元在2017年2月28日前退还,第二期91000元在2017年3月31日前退还。正粤公司收款人为赖某;候某、权某、李某、谢某四人的毕业证、助理工程师、计算机、职称英语和论文原件退还本人。
2017年3月1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正粤公司交予明创公司工程师培训费共181000元,***承诺:分两期退还正粤公司,第一期90000元在2017年3月20日前退还,第二期91000元在2017年4月16日前退还。正粤公司收款人为赖某;候某、权某、李某、谢某四人的毕业证、助理工程师、计算机模块、职称英语和论文原件在2017年3月31日前退还正粤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正粤公司与被告明创公司签订的三份《专业技术资格证咨询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表示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为原告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亦未退还培训费用181000元。对此原告提交了银行转款记录、明创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以及明创公司、***分别出具的《承诺书》为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均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两被告理应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81000元。两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的时间退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主张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1000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有理,本院亦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承诺书》的内容,两被告亦应向侯某、权某、李某、谢某退还计算机模块证书、职称英语证书和论文原件。
被告明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明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正粤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咨询费用181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1000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州明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正粤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其公司相关人员侯某、权某,李某、谢某计算机模块证书、职称英语证书和论文原件。
如果被告广州明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广州明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胡雪军
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施琪
李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