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科建禹环保有限公司

5402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科建禹环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540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光、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科建禹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杨。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告广州中科建禹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通用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用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195元(此款已由通用公司预交),由通用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程加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