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6702号 原告: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创路**(厂房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5904813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F4633(集群注册)(JM)(确认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93701100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777.00元以及利息1958.0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自2019年8月4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合计58735.03元;2.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塔吊标准节租赁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出租方,被告作为承租方向原告租赁塔吊标准节,费用为230元/节/月,每次提货预付5000元作为押金,1月支付一次租赁费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履行向被告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其中:2017年8月4日,交付标准节25节,该批标准节被告于2018年5月13日归还17节,余下8节继续租用;2017年8月14日,交付标准节18节,被告于2018年5月14日全部归还;2017年9月12日,交付标准节7节,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归还4节,余下3节使用至2019年8月4日归还。原告每次发货后,被告均向原告的指定账户支付了押金,合计15000元。另外,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12日、2019年5月17日支付了共80000元租金。202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的负责人***对账结算后,双方确认原告扣减被告的押金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6777元。 上述欠款,原告经追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塔吊标准节租赁协议》、送货单、《结算确认账单》、交接单、物资发运清单、收货人的身份证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催款函等证据,并于庭审出示了证据原件。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质证,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日,原告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塔吊标准节租赁协议》,其中约定原告将34节高达QTZ280标准节连同标准节螺丝螺帽租给被告施工使用,租赁费用230元/节/月,租赁数量以交接为准。被告签约代表为其当时法定代表人***。 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约定的租赁物,并收取押金15000元。被告支付了租金80000元,至2019年8月4日全部归还了租赁物,但仍有部分租金未付。 2020年1月6日,原告与***签署一份结算确认账单,确认总计应收租金151777元,扣除押金及已付租金,还应支付租金56777元。 2020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本院另查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2020年1月10日再变更为***。庭审中,原告称,因涉案业务由***负责,故与***对账;原告当时并不清楚其已非被告法定代表人,后欲让去加盖被告公章才知悉。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租金56777元未付,构成违约。被告除应支付该拖欠租金,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一、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支付租金56777元给原告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该款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州众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8元、财产保全费607元,由被告广州市明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