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执保179号
申请人哈尔滨福启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2栋1单元3层。
法定代表人:贾启峰。
被申请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雄州镇环城东路75-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925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文庄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何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