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74号
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小平王乡祝庄村。
法定代表人:范国峰,职位。
原告:献县***建筑舒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小平王乡视庄村。
原告:就县博艺服建筑昌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水平王乡视庄村。
被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有,职位。
被告:南京东宁建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环城东路**div>
被告:吕军,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与被告吕军、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诉称,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止到2018年1230日三、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未付租赁费507367.55元。四、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钢管13664.5米(45.55、依之152210.27元。吨)、扣件25023套、油托55块、就板14块、或折价赔偿332726.5元。五、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总计:992304|32元|-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同二被告一鉴定了钢管租赁协议书,租赁物资用于黑龙江七合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装制30万吨稳定轻耀项目水处理工段土建工程,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进行了预估,原告依约提供租赁物,并就租贷物的租赁价格及丢失、损坏、赔偿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提供了租赁物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二被告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30日止,二被告尚欠付原告租赁费507367.5元未能如期给付,尚有钢管13664.5米(45.55吨)扣件25023套、油托555块、跃板141块未能退还给原告(折价赔偿332726.5元)协议约定了违约金。依照协议约定二被告应当按照4倍银行利息自2017年1月30日开始计息,该部分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了未付价款的30%。故此原告主张152210.27元,原告乡上次催要被告未能全部第付。无李诉至法院。重判加所请6
吕军、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吕军、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但是,故被告吕军、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军、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100元,由被告吕军、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保永
人民陪审员 姜海燕
人民陪审员 马昌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