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南京民族工业集中区(六合区竹镇镇陵丰路内**)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苏0116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依该调解:一、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50万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欠款500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130万元。二、原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让免被告**下欠款项258050.38元。三、如果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则原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下欠原告的全部款项,同时被告**要另行给付原告所让免的款项258050.38元。四、被告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95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86元,由被告**、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此款)。现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阶段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部分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名下部分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上设有抵押处置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长安牌、苏A×××**长安牌牌小型汽车,因上述车辆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措施。
三、通过调查、询问申请执行人、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前往第三人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全、前往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保全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执行,未查找到**、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采取信用惩戒。
五、向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6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沈 力
审 判 员 田水宝
审 判 员 许亮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云龙
书 记 员 陈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