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台河市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0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有,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七台河市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902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兆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