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创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惠州市创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1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周格青。
委托代理人:魏琳。
委托代理人:袁宜康。
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共联路20号创城高青华府1单元11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224599808。
法定代表人:李彬康。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13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9154.8元。扣划款项扣除执行费6834.8元,执行款462320元已径付申请执行人。
202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递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7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3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查控措施;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7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温 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