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02民初10264号
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澳背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达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11号佳兆业中心二期(C座酒店、写字楼)26层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惠东县。
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达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达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3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82元,由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