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02民初2737号
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云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云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云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云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邹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