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财保374号
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白石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75923643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信***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998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共265万元,附财产线索如下:1、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南路支行的账号4316********;2、开户行: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账号:2132********;3、开户行: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横江三路支行的账号:4405********;4、开户行: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账号:8108********。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南路支行的账号4316********内的人民币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账号2132********内的人民币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横江三路支行的账号4405********内的人民币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账号8108********内的人民币存款。
上述银行账号冻结总价值以人民币26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均为壹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权利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