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238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南。
法定代表人:冯利民,经理。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