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28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承德县新世纪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1MA09HL945F。
经营者:耿建敏。
被申请人:***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1065759109。
法定代表人:冯利民,执行董事。
原告承德县新世纪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冀0821民初28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62万元,期限为一年。原告承德县新世纪铝塑门窗厂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县新世纪铝塑门窗厂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账户中存款6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