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2283号
原告:***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11065759109。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马某1,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马某2,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
原告***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1、马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为马景德垫付的8万元工伤赔偿款的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4日马景德(被告系马振德继承人)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协议书,承包建设鑫海姜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办公楼等工程,并约定了管理费的给付,工程款的支付,工伤由马景德负责等内容,后马景德雇佣的工人赵伟出现工伤,因马景德未支付赵伟的工伤保险费用,原告账户中的资金被隆化县法院执行。2018年6月20日,马景德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中明确说明:欠到原告人民币8万元整,该欠条为赵伟工伤赔偿金,如欠款人能够给付赵伟则此条作废,如借款人不能给付赵伟,原告被法院执行欠条生效。2018年7月15日原告被执行后,马景德未给付该款,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起诉马景德,要求其给付该款,诉讼过程中马景德去世,原告撤回了起诉,因被告系马景德的法定继承人,故依法起诉,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被告马某2系马景德的法定继承人,但不能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详细住址,致使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怀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