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703民初323号
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凌鹏辉。
委托代理人:贾翠霞、吕炜泉,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忠。
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兴建设公司”)诉被告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果动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骏兴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翠霞、吕炜泉,被告缤果动漫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骏兴建设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土方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某街文化广场地块土方的开挖、运弃、平整工程。双方约定工程价格计算方式、工期、违约责任以及工程质量、施工要求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2014年9月15日工程竣工,原告2014年9月20日将《某某街文化广场土方工程计算书》送达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未能及时核算,直到2016年8月11日才进行核算,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土方工程量为54840.9立方米,工程款不含税款为987136.2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税价1011188.3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2552.1元;三、原告在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的某某街文化广场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骏兴建设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土方工程合同,证明原告承包被告土方工程的事实;
3、计算书,证明土方工程量为54840.9立方米的事实;
4、收条,证明原告送达计算书;
5、确认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确认土方工程量和不含税工程款的事实;
6、催款函,证明原告在工程验收结算后六个月内向被告催收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缤果动漫公司答辩称:我方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确认拖欠的工程款的金额,但我方对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有异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涉案问题。
被告缤果动漫公司没有为其答辩意见提供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骏兴建设公司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2013年11月15日,由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缤果动漫公司作为发包人,就江门市蓬江区某某街文化广场土方工程的开挖、运弃、平整签订《土方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承包项目:本工程地块土方的开挖、运弃、平整;二、承包方式:包挖、包运、平整,不得转包;三、承包价格:开挖、运输土方18元/m3(石砂)。实际开挖工程量以符合资质的设计院出具测量图纸为准;四、工期要求:自合约签订起开始施工,在40天内完成基地土方的挖、运、填土方均需按图纸要求整平;五、竣工验收:由工程提交结算书,甲方验收后,出具竣工确认书;六、结算方式: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形式,开挖完成,经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清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遂于2013年11月16日组织进场施工,于2014年9月15日完工。
2014年9月16日,原告请广东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及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制作了《某某街文化广场土方工程计算书》(以下简称“计算书”)。
2014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计算书》。
2016年8月11日,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后,与原告共同签署《确认书》一份,确认一下内容:一、原告完成的某某街文化广场的土方工程量为54840.9m3。二、被告按不含税单价每立方18元结算工程款给原告,即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不含税总额为987136.20元。
2016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催收含税价工程款1011188.3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原告在案件庭审时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骏兴建设公司对于其所主张的有关事实提供了《土方工程合同》、《计算书》、《确认书》予以证明,被告缤果动漫公司对原告骏兴建设公司所主张的《土方工程合同》的内容、双方履行情况均没有异议,并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1011188.3元,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有关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骏兴建设公司为具备涉案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土方工程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11188.3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而对于原告放弃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原告所请求的在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的某某街文化广场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因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对涉案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在工程完工后已向被告提交了《计算书》要求被告确认有关工程量,但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才与原告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故依双方的约定,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以2016年8月11日计算为准。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没有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故本院对原告骏兴建设公司该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11188.3元给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011188.3元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某某街文化广场土方工程经拍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20044元,由被告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张华理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