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83民初90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02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52。
被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1*。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78。
第三人: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位之一。
法定代表人:区某1。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2020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9.2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39.29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邝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