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1432号之一
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半岛华庭帝江11幢1601室楼之一(信息申报制、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56QJJE0U。
经营者:刘天德,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华,广东刘志均(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沿江西路43号206号铺位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70146423L。
法定代表人:区灏。
被告:潘理生,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体育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3MB2D96263E。
负责人:李永红。
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理生、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3917.71元,减半收取1958.85元,财产保全费1424.43元,合计3383.28元(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已预交5342.14元),由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负担。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58.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谭玉媚
人民陪审员 欧美娇
人民陪审员 陈伟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戚成晖
书 记 员 周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