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1432号之一
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半岛华庭帝江11幢1601室楼之一(信息申报制、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56QJJE0U。
经营者:刘天德,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华,广东刘志均(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沿江西路43号206号铺位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70146423L。
法定代表人:区灏。
被告:潘理生,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体育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3MB2D96263E。
负责人:李永红。
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理生、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3917.71元,减半收取1958.85元,财产保全费1424.43元,合计3383.28元(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已预交5342.14元),由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负担。原告江海区德广石材经营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58.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谭玉媚
人民陪审员  欧美娇
人民陪审员  陈伟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戚成晖
书 记 员  周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