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3190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北15号夹层。
法定代表人:陈秋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娴,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佩儿,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沿江西路43号206号铺位之一。
法定代表人:区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派,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2日,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22年6月13日,反诉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40.94元(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6070.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90.47元(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本诉受理费6070.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81.19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90.60元(反诉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钟智平
人民陪审员  卢玲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德旺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