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凌俊与区灏、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776号
原告:凌俊,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35。
被告:区某1,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水南聚龙里**之二601,公民身份号码440************411。
第三人: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位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L。
法定代表人:区某1。
原告凌俊诉被告区某1、第三人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凌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晓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