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3190号
申请人: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北15号夹层。
法定代表人:陈秋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娴,广东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佩儿,广东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沿江西路43号206号铺位之一。
法定代表人:区灏。
申请人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4093.81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在834093.81元限额内为申请人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如申请有误的,申请人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赔偿被申请人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4093.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90.47元,申请人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温雁冰
人民陪审员  黄艳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