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255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
法定代表人:区灏。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雪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浩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