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富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执恢377号
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富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双龙路东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大宁镇平阳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富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桂1102执恢377号,曾用执行案号为(2020)桂1102执2151号,执行依据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1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在首执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各项执行措施,本案恢复发放案款641112.34元已经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102执恢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容 槟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