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802民初6272号之一
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1元、保全费1421元,由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坚
书记员  周嫣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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