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长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长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02民初470号
原告:广东东方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二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杏花,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清远市长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小市农商街9号楼北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东方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长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东方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东方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