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284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440005-X,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山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46566-6,地,地址平山县平山镇平南路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山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山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