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沈孔公里北(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19日,***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称,我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2017)民裁字第2号裁决书后,已及时支付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以及工程变更费用979627.07元,该部分费用是使用我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户(账号:2031××××××181)的资金支付,该账户上的资金是我公司储蓄专项资金的专户,且该账户已被贵院于2019年3月1日冻结。2012年度我公司申请了中央“三河三湖”专项资金4685万元作为工程建设资金,该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我公司建设的相关工程,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019年3月1日我公司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要求我公司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受理费、处理费、鉴定费以及执行费共计441905元,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因我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维持基本运营,公司运营连年亏损。目前,公司已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且万全区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也未拨付到账。因此,我公司暂时无力履行支付441905元,且专户上的资金也不能支付以上费用。请求贵院解除对我公司专户中的“三河三湖”专项资金工程建设资金的冻结。异议人提供了***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申报2009年度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资金》的请示及通知、2009年度申报三河三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2010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表、河北省收款收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划专用凭证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23日,***仲裁委员会**(2017)民裁字第2号裁决:一、被申请人***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9627.07元;二、被申请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申请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损失374932元。逾期给付,按前述计算标准继续计息至实际清偿日。三、本案仲裁受理费25513元、处理费7654元。申请人承担受理费10970元,处理费3291元;被申请人承担受理费14542元,处理费4363元。鉴定费35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根据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裁决第二、三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本院在执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冀07执3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一、支付利息损失374932元和逾期支付利息6536元。二、支付仲裁受理费14542元、处理费4363元、鉴定费35100元。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432元。2019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9)冀07执31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19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及财产权。二、被执行人经允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造成被查封、冻结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19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9)冀07执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31××××××181的资金441905元。2019年3月19日,***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2009年度申报三河三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2010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表、河北省收款收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划专用凭证记载:2010年12月14日,***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2031××××××181收到“三河三湖”专项资金污水处理项目款5486万元。
2018年12月6日、12月18日,***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从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1××××××181账户三次支付过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本院认为,2010年度,异议人***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2031××××××181虽转入“三河三湖”专项污水处理项目款项,但2018年度,异议人从该账户(本院冻结)三次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账户系“三河三湖”专项资金账户。关于异议人所提该公司运营连年亏损、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等主张,亦不是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理由。故异议人***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西山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