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与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份及收益。
二、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