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244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5X9。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热力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大家财产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楹

书 记 员 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