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244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5X9。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热力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大家财产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楹
书 记 员 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