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兰阳、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民初3664号 原告:兰阳,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1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五,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兰阳与被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兰阳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兰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负担。 审判员 张 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