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民初3664号
原告:兰阳,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1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五,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兰阳与被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兰阳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兰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负担。
审判员 张 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