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4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项目没有发生变更签证,系事实认定错误,并未将案件真实情况调查清楚,我方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包含在合同内,且施工完成,被上诉人应给付相应的工程款。二、对于***、***、华创公司的关系一审法院没有调查清楚。 华创公司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086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106813元;2.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华创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敬业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华创公司将其承包的“华润沈阳公元九里1.1期项目户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三标段)”的劳务分包给了北京敬业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劳务公司)。被告***挂靠宏信劳务公司进行施工,于2021年3月12日以宏信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宏信劳务公司将沈阳华润公园九里户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三标段)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竣工后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附件中的“劳务班组约谈记录”载明原告的施工范围为4#、9#、10#整栋楼,总建筑面积31780平方米,现场临时临电工程10.5元/㎡,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金额的5%。合同附件一报价说明中第14***所有变更签证及发生的时工要由宏信劳务公司预算员、施工员、项目经理至总负责人核实后才完成最终签证时工。被告***已支付原告劳务费320837.56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务分包关系。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发生了变更签证,经审查认为,双方明确约定变更签证及发生的施工要由四方核实后才完成最终签证施工,原告虽提供了产值形象进度报审表,但该报审表为进度请款,并不能体现实际发生的变更签证,项目人工费审批表只有原告***与***的签字,并没有按照约定完工四方核实,且载明的单价采用了合同内水电价格组成分解价格,但双方约定该价格只用于过程中请进度款专用,不代表最终结算价格,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发生了变更签证导致时工费增加,根据现有的证据,扣除质保金后,不能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提出的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经审查认为反诉被告提供的系安装劳务,材料并非由其采购,发生漏水的原因为角阀内丝断裂,并不能确认断裂是由于反诉被告的施工造成的,故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1218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量是否发生变更。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一报价说明中第14***所有变更签证及发生的施工要由宏信劳务公司预算员、施工员、项目经理至总负责人核实后才完成最终签证施工。***提供的产值形象进度报审表为进度请款,项目人工费审批表未完成四方核实,单价采用的合同内水电价格组成分解价格不能代表结算价格,综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发生了变更签证,不能确认***欠付其工程款,本院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