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旖旎,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确定为10,0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经预交1,785.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剩余1,760.00元,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