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3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锋一路米坑石场1栋宿舍A101、102、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蚂蚁岛大兴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19日作出的(2018)浙0903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市安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维修款1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4日报请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裁定提级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903执9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