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258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D3栋1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6514E。
法定代表人:黄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忠东,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燕,系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尤程明。
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7号二座自编2号楼六层68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NCMA15。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
本院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罗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