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604执129号 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62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面金额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92元、财产保全费收取2214元,合计5406元,由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2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5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125.14元,退执行费1526元后,余款108599.14元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条件,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