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顺来土石方建材(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7479号 原告:顺来土石方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79号自编B栋323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TJF87。 法定代表人:**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D3栋1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651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来土石方建材(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涉案债务已获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来土石方建材(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4元,财产保全费4734元,由原告顺来土石方建材(广州)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