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5民初820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灯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湖北大厦****2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广灯厂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同年12月22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广灯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广灯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广灯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