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3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族,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783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155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238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主动履行,足额缴纳了本案案款及执行费。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155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执338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