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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2165号
原告(被告)***,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原告)深圳市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52号)中,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对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被告)***撤回对被告(原告)深圳市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原告)深圳市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被告(原告)深圳市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长*珠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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