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1民初22110号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七星商业广场)B座2001-2003。
法定代表人:沈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珠,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208号东城万达广场B区6幢办公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陆有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曾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官网上与本案相关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案例;2、判令被告在其官网首页上连续十五日刊登澄清公告,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简介。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专注于民用建筑、工业领域等各类新建、改造一体化节能事业。公司拥有多项知识产权授权,并在2014、2015及2016年连续获得“国家节能企业百强奖”“深圳节能企业十强奖”,荣获“2015绿色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2015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奖”“2015中国最具投资价值科技成果奖”“首届汇桔杯南粤知识产权大赛优秀奖”等各类奖项。原告在水蓄冷行业拥有三大技术领先优势:水蓄冷系统集成设计、水蓄冷核心产品研发和生产、水蓄冷自动优化控制。其中,自主研发的Ultimate布水器拥有专利技术和优良的客户口碑,并在市场上拥有大量具有影响力的工程案例。二、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经营范围中包括:承接中央空调水蓄冷;相变材料蓄冷项目设计、施工;研发生产水蓄冷设备、相变材料蓄冷设备。其官网主页称自身是集中央空调(蓄冷系列产品)研发、销售、设计、施工于一体的新型科技公司,是原告在同行业的主要竞争对手。然而,被告公然将原告曾参与实施的水蓄冷方面的工程项目案例——“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项目”公布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系借他人成功实施的案例进行虚假宣传,并且在其网站上还有其他多处虚假宣传的行为,非法获取行业竞争优势的行为。第一,该项目是由原告与案外人——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更名为“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其中原告负责该项目中核心部件“布水设备”的供货、安装与施工。该项目签订合同日期为2013年1月17日,而被告的注册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明显晚于该项目开始时间。被告将其未参与实施的项目作为案例在公司官方网站进行宣传,引人误解,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被告在网站首页宣称“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然而,“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技术早在被告成立前就应用于水蓄冷行业,并有相关科技文献与专利文献出版。被告该行为属于夸大事实,虚假宣传。第三,被告网站上发布的其他工程案例亦涉嫌虚假宣传。一是采用概括或模糊式描述掩盖虚假事实,如: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秦皇岛麗枫酒店(蓄冷)、惠州商业广场(蓄冷)等;二是,非洲尼日利亚项目与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的宣传使用图片,分别来源于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网站与他人新浪博客,有盗用他人图片进行虚假宣传之嫌;三是,所发布工程案例有冒他人之名进行虚假宣传之嫌。其中,福建漳州华锐光电项目、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均为同行业案外人“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案例;四是,被告发布的“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项目存在虚构事实之嫌。国家审计署属于中央机关政府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此类水蓄冷项目工程一般应实行公开招标,但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并没有关于“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的招标及中标公告。第四,即使被告曾实际参与涉案项目工程的实施,但水蓄冷工程是包含蓄冷水槽、保温防水、布水器、自控装置、冷源系统等部件运行的一套系统工程。被告在其官网以该蓄冷项目作为工程案例进行宣传,违背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蓄冷项目均为被告实施。综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整个中国专业只做水蓄冷的企业只有几家,行业内的竞争者不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主要竞争者,被告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方式进行宣传来获得竞争优势,足以误导消费者,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给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损害,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水蓄冷的项目少且标的比较大,一个项目的利润都比较可观,所以原告的诉求远远低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合理的,明显偏低的。原告作为被告同业主要竞争者,被告利用虚假宣传非法获得竞争优势,使原告在与被告同时投标时处于不利地位,被告因此在很多项目中获得了很多不正当的利益,使原告在投标中处于劣势,其中尤其是作为“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项目”该项目核心部件的实施者,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被告答辩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官网上宣传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案例,是被告真实施工的工程案例。对此,被告与案外人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名: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有《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原告的证据证明原告承包了该项目的“布水器”施工。“自控系统”与“布水器”水蓄冷系统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华业公司将其分别分包给被告与原告,实属常见现象。被告将自己施工的真实案例上传官网宣传,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虚假,不成立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宣称“将‘无板式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并未夸大事实,没有虚假宣传。在水蓄冷工程设计及施工中,被告使用的“无板式蓄冷直供系统”与“直接供冷水蓄冷空调系统及其运用方法”存在重大区别,相比之下,被告的直供系统存在如下进步:1、解决了水蓄冷空调系统末端高于蓄冷槽,系统水大量进入蓄冷槽,产生负压或进入空气,破坏系统管道和水泵等设备,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2、解决了系统的供回水流量平衡问题,从而保证了系统的平稳运行;3、利用机械式防倒罐装置,解决了水蓄冷空调系统突然停电,水蓄冷空调系统水倒罐进蓄冷槽,水池溢流的问题;4、系统回水管道中安装了双压力传感器,双流量调节装置,一用以备,互为备用,一个损坏,另一个正常运行,提高了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被告使用的“无板式蓄冷直供系统”与冯哲隽(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论文《取消板式换热器的水蓄冷空调系统之设计方法及工程实例》相比,存在以下进步:1、使用范围广,不受限于末端最高点与蓄冷装置高低问题,通过压力传感装置、水泵和流量调节装置,自动调节压力,合理分配进入水池的流量,让水池的供水量和回水量保持一致,保证系统压力平衡,稳定运行;2、能有效防止系统突然停电,水蓄冷空调水倒罐进水池,水池溢流问题;3、系统回水管道中安装了双压力传感器,双流量调节装置,一用一备,互为备用,一个损坏,另一个正常运行,提高了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另,经被告查询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案例,并无相关水蓄冷直供系统的施工案例,无法证明该论文的实用性。基于对无板式蓄冷直供系统的研发,被告将上述创新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估计10月底会授权。第三,被告网站上其他工程案例也没有虚假宣传。首先,非洲尼日利亚项目是由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人公司”)施工,冰人公司官网发布有案例。该案例由被告设计并向冰人公司供货布水器,布水器销售同金额74375元,与之相作证的有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28081340)。其次,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真实名称是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不是具体的某一个项目。而是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华奕)的关联公司,二者有相同的股东及备案管理人员“金素琴”,在其官网上称“新疆华奕的前身是扬州华奕”,官网域名是华奕通讯,主办单位是扬州华奕。被告向扬州华奕供货“布水器”并设计图纸,合同约定交货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二期泰山路315号,布水器采购合同金额40000元,与之相佐证的有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29040500。其三,原告所说“福建漳州华锐光电项目”“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项目”,是案外人“华业机电”施工案例,华业机电是项目的总承包,而被告是分包了“布水器”施工,实际参与了该项目的建设,没有冒用他人之名虚假宣传。其四,“北京国家审计署项目”也是真实承包案例,该项目总包方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分包了其中的“水蓄冷池内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工程”,有合同文件为证。第四,如果原告主张的“采用概括式或模糊式描述”是“掩盖虚假事实”,那么就相当于原告自己承认其在其官网上的案例展示中存在“掩盖虚假事实”行为,如果原告否认其官网案例是“掩盖虚假事实”行为,那么就相当于原告自己否定了其前述主张。“同维工业园共进电子厂”“北海三诺科技有限公司水蓄冷中央空调项目”案例中,只有一张图片,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无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输入“先进电子”,跳出来61条信息,涉及到全国各地。“德赛电池工业园二期厂房”案例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输入“德赛电池”四个字,跳出8条相关信息,涉及到多个省市。“IBM深圳科技大厦办公楼空调”案例中,该图片本身显示是“研祥科技”,与IBM看不出任何关系。尤其是在“同维工业园共进电子厂”及“先进电子”案例中,连“水蓄冷”都没注明,是否会被误解成全部土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气都是原告所为?以上案例展示都是“采用概括或模糊式描述”,甚至是“虚构”的企业主体。第五,如果原告认可“使用他人图片或盗用他人图片涉嫌虚假宣传”,那么,就相当于承认其官网上15个案例使用他人项目整体设计的“效果图”或“鸟瞰图”的行为是“虚假宣传”,那么其就用行为否定了其诉状中的前述观点。这15项案例分别是:同维工业园共进电子厂、亚特兰蒂斯酒店、洲明科技大亚湾工业园中央空调、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期水蓄冷中央空调、东莞市德津实业有限公司水蓄冷中央空调、深圳万国食品交易博览城水蓄冷中央空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蓄冷工程、深圳市长安标致雪铁龙工业园水蓄冷中央空调、深圳市易思博软件大厦水蓄冷中央空调、广东深圳万和科技大厦水蓄冷中央空调、武汉绿洲广场水蓄冷中央空调、武汉工商银行大厦水蓄冷中央空调、泰州市中国医药城会展中心水蓄冷中央空调、深圳雪松大厦银星医药中央空调、常州万达广场水蓄冷中央空调。第六,如果原告认可“实际参与部分专项工程施工的项目,在案例宣传中没注明具体专项内容”就构成“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而构成“虚假宣传”,那么,原告就相当于承认其官网案例中的“同维工业园共进电子厂”和“先进电子”案例是“虚假宣传”;如果原告否认“同维工业园共进电子厂”和“先进电子”案例是“虚假宣传”,那么,原告就用行为否定了其前述观点。“同维工业园共进电子厂”和“先进电子厂”即使是真实案例,其所涉及的土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气,应当分别由不同专业公司实施,原告不可能全部实施。第七,原告陈述“整个中国专业只做水蓄冷的企业只有几家”,但不排除做整体中央空调的企业自己做水蓄冷,被告在百度搜索输入“水蓄冷”“水蓄能”搜索,可搜到同行业其他企业如下15家,分别是:广东一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广顺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纳绿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通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菱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纳绿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鑫誉蓄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渤高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良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沣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高菱蓄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绿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需要活力,需要竞争,而拒绝垄断。综上,被告在网上宣传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八,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该法第八条之规定,也只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再退一步说,即便被告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成立于2009年7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与××路××处××广场(七星商业广场)B座2001-2003,经营范围:水蓄能、暖通空调设备、节能设备、太阳能设备、机电设备、建筑智能化技术及产品研发、咨询、设计、销售、安装与售后服务;地热能、风能、新能源、能源托管、节能改造工程、水处理工程、消声降噪工程、安防监控工程及相关技术研发、咨询、设计、销售、安装与服务;国内贸易。原告曾荣获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颁发的“2014年节能服务公司百强评选第四十三名”“2014年度节能服务公司深圳十强榜第四名”“2015年度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第91名”“2016年度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第43名”、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研究会颁发的“2015年度节能服务公司深圳十强榜”等荣誉。
被告系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陆有军,住所位于东莞市××街道东××路××广场××区××幢办公楼806号,经营范围:承接中央空调水蓄冷、蓄热;相变材料蓄冷、蓄热项目设计、施工;暖通、净化工程设计、施工;工业自动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室内外装修;产销水蓄冷、蓄热产品,相变材料蓄冷、蓄热产品,配电、控制柜箱;研发、生产水蓄冷、蓄热设备,相变材料蓄冷、蓄热设备。2016年6月17日,被告由“东莞市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情况
2016年8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佳齐来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李某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电脑,对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网址:××/ProjectClass-1.html)及该页的“水蓄冷布水器”“产品展示”等板块进行浏览和实时打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6年8月4日出具了(2016)深证字第119056号公证书。原告认为上述公证书附件中所显示的被告官网中“水蓄冷经典案例”板块中的“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案例为虚假宣传,“产品展示”板块的五张“先导电子蓄冷现场图片”被告仅参与其中一张图片的工程施工,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剥夺了原告的商业机会。
2018年6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珠前往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珠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南山公证处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一、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二、在360安全浏览器上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三、在360安全浏览器上使用“360搜索”输入“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并连接进入搜索结果“…蓄冷|水蓄冷布水器|水蓄冷控制系统|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四、下载在第三步所浏览网页中“水蓄冷经典案例‘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下方的图片并将其另存为“20170627105685118511”至曾珠操作过程中新建的“20180629深圳海吉源网页公证”文件夹中。五、返回360浏览器首页并点击“百度”链接进入,将上述保存的“20170627105685118511”图片上传至百度搜索栏并搜索相关信息后点击并链接进入页面“图片来源”下的“尼日利亚考察散记—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六、返回第三步所浏览的网页并下载网页中“水蓄冷经典案例‘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蓄冷)’”下方的图片并将其另存为“20170627120429922992”至曾珠操作过程新建的“20180629深圳海吉源网页公证”文件夹中。七、将上述保存的“20170627120429922992”图片上传至百度搜索栏并搜索相关信息后点击并链接进入页面“图片来源”下的“乌鲁木齐开发区三期的大绿谷_新疆老王_新浪博客”,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深南证字第16858号公证书。原告认为上述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中,被告存在以下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1、被告官网的公司简介第二自然段“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部分文字存在夸大嫌疑;2、“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图片”案例作为水蓄冷工程整体施工案例进行宣传;3、“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在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公司新闻“尼日利亚考察散记”中也存在;4、“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则在“新疆老王”的新浪博客的“乌鲁木齐开发区三期的大绿谷”博文日志中已经存在。
为证明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情况,原告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空调布水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LEDA车间中央空调水蓄冷工程提供原告公司出品的Ultimate布水器并进行组装;2、现场施工图片,证明原告实际参与实施了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中央空调工程项目;3、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网站(××)截图,证明案外人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曾承包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中央空调工程项目;4、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ZL200710028××××.0,发明名称为直接供冷水蓄冷空调系统及其运行方法)、取消板式换热器的水蓄冷空调系统之设计方法及工程实例,证明被告声称“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的描述涉嫌虚假宣传;5、中央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该截图中没有审计署关于蓄冷工程的招投标信息,证明被告以“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作为案例宣传,存在虚假宣传或做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被告为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且并未有虚假宣传,提供了如下证据:1、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合同书》(编号为20130223002),约定乙方外发承包甲方的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证明被告实际参与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工程建设;2、被告(供方)与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需方)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布水器销售合同》、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冰人蓄能网站关于尼日利亚宗格鲁项目的网页打印件,证明被告销售的布水器用于尼日利亚宗格鲁项目;3、被告(供方)与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需方)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网页(××)打印件(显示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扬州华奕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网页打印件(显示××的主办单位是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证明被告向新疆华奕送货布水器;4、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器制品有限公司布水器及水蓄冷空调控制系统外发承包的供应);该双方又于2016年9月9日、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水蓄冷布水器、聚氨脂发泡管等),广东华业净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告出具的广东增值税发票(水蓄冷布水器88200元);5、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方/甲方)与被告(卖方/乙方)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915”项目水蓄冷蓄水池保温及防水供货与施工工程》,约定甲方将承建的业主为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工程中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价款347200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共向被告开具7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金额62480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其仅参与了案涉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项目,其他项目均未参与,且“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的技术或宣传内容也不属于原告,原告诉称的被告盗用的图片也并不属于原告。
另,原告还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为1730元)证明其维权支出。
本院认为,本案系虚假宣传纠纷。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案的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相类似,构成同业竞争者的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网站上展示的案例存在虚假宣传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以此为请求权基础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布涉案工程案例的行为是否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被诉的涉案工程案例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列举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
关于被诉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案例。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参与的项目为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LEDA车间中央空调水蓄冷工程,工程内容为由原告提供Ultimate布水器并进行组装,而根据被告提交的合同,被告也确实参与了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项目,但被告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名称为“水蓄冷中央空调工程-先导”。本院认为被告仅参与了案涉工程自控系统的部分,但是被告网站上展示的是整个水蓄冷工程,虽然自控系统也属于水蓄冷工程的范围,但被告宣传整个工程项目的行为,属夸大的片面宣传行为,存在虚假。
关于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虽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页中并未查询到相关招标及中标公告,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合同及发票,被告确实参与了业主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的工程,而原告并未参与过该工程。在被告的网站上,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是在水蓄冷经典案例板块中进行展示,而被告仅参与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但该宣传是对整个项目进行宣传,也属夸大的片面宣传行为。
关于被告官网的公司简介第二自然段“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部分文字及“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的图片、“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由于原告并非“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及“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的权利人,且被告确实享有“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技术”,被告也确参与了“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故原告无权就上述内容主张权利。
二、被诉夸大宣传案例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不仅要具有虚假宣传行为,且该虚假宣传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首先,被告实际参与了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项目、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项目,并非凭空捏造事实。其次,涉案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的工程案例在被告公司网页上仅显示了工程名称、工程图片展示、工程内容等简要描述,工程面积未显示,也并未附工程的详细内容,即使对于一般的公众,对如此简述且不具体、不严谨的案例表述,也难以认定该案例是真实可靠的。且该案例仅在被告网页上进行展示,其宣传范围较小,可见被告并不具有明显与原告进行对比宣传,恶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再次,该宣传案例属于水蓄冷工程项目,并非一般的商品,对于该案例的宣传对象而言,涉水蓄冷等工程项目属于专业性的工程类作业,其影响的宣传对象一般具备该专业范畴的认知能力,不会仅依据被告展示的简要工程案例就认定被告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而选择被告,选择工程的合作对象还是会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的资质。综上,被诉的上述案例虽然属于明显夸大的不当宣传,但并未达到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程度。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告被诉的工程案例虽存在不当的宣传行为,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值得指出的是,原、被告作为同业竞争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参与市场竞争,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的经济秩序,在向相关公众披露、宣传与其他市场竞争者有关的信息时,应遵守经济伦理,如实宣传,公开尽量多的相关信息和背景资料,在展示自己的工程案例时,应对工程内容进行具体的描述,慎用概括式的罗列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丽斯
审 判 员  许任宁
人民陪审员  郭燕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