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10348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七星商业广场)B2001-2003

法定代表人沈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飞,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208号东城万达广场B6幢办公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陆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海吉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89日作出的第369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10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5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通知被诉决定利害关系人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腾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深圳海吉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飞、刘洪尊,第三人广东腾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深圳海吉源公司针对申请号为201520074285.3、名称为“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水流缓冲槽”、“进水端”、“进水端设置若干水流缓冲槽”“进水端一侧设有进水孔”、“出水孔设置在出水端”的限定不清楚,在说明书中也没有说明。综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进水端、出水端在本领域通常是指水流入、流出的一端,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散水装置分别与进水管、出水管连接的一端。权利要求1中还明确记载了“进水端一侧设置有进水孔”、“出水孔设置在出水端”、“进水孔连接出水孔”,可见权利要求1对进水孔、出水孔的位置也作出了清楚的限定,且由于进水孔连接出水孔,使得水流从进水管流到进水端的进水孔后,能够从出水端的出水孔流到出水管。“槽”是本领域常见结构,当水流经进水端设置的若干槽时,会受到槽的阻挡和缓冲,从而“水流缓冲槽”的结构、功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能够清楚地知道,进水管流入的水受到位于进水端的水流缓冲槽的阻挡,使得水的冲力得到减弱,水流缓冲槽起到吸收水流冲力、缓冲水流的作用;同时,进水管流入的水也会流入进水端一侧的进水孔,经由与进水孔连接的出水孔流到出水管。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水流缓冲槽”、“进水端”、“进水端设置若干水流缓冲槽”、“进水端一侧设有进水孔”、“出水孔设置在出水端”作出了相似的描述,说明书附图1-3中也示出了“水流缓冲槽”、“进水端”、“进水孔”、“出水端”和“出水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能够清楚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中“水流缓冲槽”没有具体的连接关系,实现技术效果需要具有明确的部件和部件之间的详细连接关系的说明和描述,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上所述,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知道水流缓冲槽位于散水装置的进水端,而“槽”是本领域常见结构,当水流经进水端设置的若干相互连通的槽时,会受到槽的阻挡和缓冲,在槽壁产生弹射,进而使得水的冲力得到减弱,达到吸收水流冲力、缓冲水流的效果。因此,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8或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附件8、附件9均是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广东腾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亦认可其真实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8涉及用于水减压缓冲的缓冲均流器,但所有视图中均未示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进水管”、“出水管”及“散水器”,因此附件8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具备新颖性。

附件9涉及用于分散水流的扇形布水槽,但所有视图中均未示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水流缓冲槽”、“进水管”、“出水管”、“进水孔”、“出水孔”,因此附件9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均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附件9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8、附件9也具备新颖性。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附件1-710-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710-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分别结合附件23456101112,或者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涉及一种旋转自然分层水蓄冷装置,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包括蓄冷罐体12、高温水管1、低温水管2,所述高温水管1外端设置有第一水流控制器3,所述低温水管2外端设置有第二水流控制器4,所述蓄冷罐体12顶部设置有上布水器5与高温水管1相连,所述蓄冷罐体12底部设置有下布水器6与低温水管2相连。所述上布水器5和下布水器6上设置有出水孔501,所述上布水器5和下布水器6为圆柱形布水器,所述出水孔501设置于上布水器5和下布水器6的圆周壁上。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减压缓冲装置,所述进水端设置有若干水流缓冲槽,所述水流缓冲槽相互连通,所述进水端一侧设置有进水孔,所述进水孔连接出水孔,所述出水孔设置在出水端,所述出水端连接出水管。由上述区别可知,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吸收水流冲力,提高缓冲效果。

附件2涉及一种水蓄冷系统中的散水装置,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全文,附图1-4):散水装置包括呈圆筒形的外壳1,外壳1的顶端为进水端,外壳1的底端具有若干个通水孔一1a,外壳1的底端连通蓄冷池,进水端下方内具有散压装置,散压装置由呈圆筒形状的散压筒2构成,散压筒2的侧壁上具有若干个通水孔二2a,散压筒2的开口端固连在进口端的正下方,散压筒2的下方具有导流装置3,导流装置3包括若干根弯曲管3a和固连在弯曲管3a上端端口的导流板一3b以及固连在弯曲管3a下端端口的导流板二3c,弯曲管3a为具有波峰波谷的呈波状管件,弯曲管3a的两端呈导通状态,导流板一3b和导流板二3c均固连在外壳1的内壁上,导流板二3c与外壳1底壁之间填充有呈圆柱形的海绵4。散水装置的进水端连接进水管,通过本散水装置可使水流速度减缓,流向均匀的流至蓄冷池中,对斜温层的影响非常小,水流开始冲入散压筒2,经散压筒2底部反弹后经过通水孔二2a排出,该过程使水流的大部分的冲力削弱,再经过外壳1的内壁进一步削弱了水流的冲力,然后水流通过导流装置3,经导流板一3b上的弯曲管3a上端端口流入,经过弯曲管3a的减速减压,使水流的冲力得到减缓,最后经由海绵滩强大的减速功能后通过通水孔一1a排入蓄冷池中,排出的水速度慢并且平稳。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附件2中的散压筒2、导流装置3及两者之间都构成了槽,相当于缓冲槽,散压筒2构成了缓冲槽。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2中的散压筒为侧壁开有若干通水孔的圆筒状结构,导流装置3包括若干根弯曲管及弯曲管上下端的导流板,可见,附件2中散压筒、导流装置、以及两者之间的结构均与本专利设置在缓冲装置进水端且相互连通的水流缓冲槽不同,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水流缓冲槽,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附件1与附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附件3涉及一种消防水池用作蓄冷水池的隔断与连通方法及装置,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3全文,附图1-10):在消防水池内垂直设置多块交错连接的上流通挡水隔板2、下流通挡水隔板3和隔断挡板4,利用隔断挡板4和消防水池壁将水池隔成水流通道,在该水流通道内间隔交替布置下流通挡水隔板3和上流通挡水隔板2,多块交错板之间的连接处设有四通隔断连接构件5,各板与池壁之间的连接处设有单向隔断连接构件6;利用四通隔断连接构件5和单向隔断连接构件6将多块上流通挡水隔板2、下流通隔板3及隔断隔板4交错连接,实现消防水池的隔断,使消防水池1形成迷宫式布水形式。下流通挡水隔板3的下部设有水流通孔19,在所述的上流通挡水隔板2的底部边缘附近处设有消防水启闭装置7。当用作蓄冷水池时,使水从空调回水口15进入,依次从下流通挡水隔板3的下部的水流通孔19流出,然后从上流通挡水隔板2的上部流过,如此交替进行,最后从水蓄冷系统的出水口16流出。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缓冲槽是附件3的隔断23围成,回水口15为出水、出水口16为进水。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3为在整个消防水池中设置隔断23,形成迷宫式布水形式,而附件1为蓄冷罐体12内设置与高温水管连接的上布水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整个消防水池内的隔断用于附件1蓄冷罐体的高温水管与上布水器之间,将附件3的结构用于附件1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附件1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附件4涉及一种带有防冲功能的挤出机水槽,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4全文,附图12:)水槽1、进水口4和出水口5,所述挤出机水槽1内出水口4上方设一焊接于水槽1内壁的防冲板2。所述防冲板2是一块矩形的金属板。防冲板2可以挡住水流冲向料条,能有效缓冲水流。可在防冲板外侧设有一固接于槽体内表面的漏板。即在所述挤出机水槽内进水口4和出水口5之间靠近进水口5端设一下边焊接于水槽1底面、侧边焊接于水槽内壁且上边焊接于防冲板2的板上开有若干孔的漏板3。所述防冲板2和漏板3将水槽1内腔分成两个腔室:进水口腔室和出水口腔室。漏板3可以挡住进水口4附近产生的水涡,进一步缓冲水流,是水流匀速。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附件4中防冲板23的组合构成槽,槽相互连通为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设置多个槽。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4公开的防冲板2是一块矩形的金属板,开有若干孔的漏板3焊接于防冲板2上,其防冲板2与漏板3的组合的结构与本专利的水流缓冲槽不同,并未公开本专利中设置在缓冲装置进水端且相互连通的水流缓冲槽,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附件1与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附件5涉及一种具出水缓冲结构的阀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5全文,附图一至三):本创作主要系关于一种具出水缓冲结构之阀体,尤指一种可缩减水流量,以达到节省用水量之阀体。包含有一本体10,出水通管12系可相对转动地容置于本体10的中心通孔102内,并穿出本体10底部。阀片装置13系容置于本体10的中心通孔102中,阀片装置13主要包含有一上封片14及一下封片15,于上封片14及下封片15上分别设置有通孔142152。当相对转动本体10与出水通管12,可使阀片装置13之上封片14与下封片15上的通孔142152相对,如此便可让水经由上、下封片1415间相对的通孔142152中通过,并且借由通孔142152相对面积的大小,来控制水的流量;另将上、下封片1415转动至通孔142152不相对的位置时,便可封闭水通过的通道,来关闭阀体。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附件5为水龙头的缓冲结构,实现水流缓冲,上、下封片各构成一个槽。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附件5为水龙头的缓冲结构,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及附件1相去甚远。其次,附件5明确其是通过封闭部分水道来降低出水量,也即借由上、下封片通孔的相对面积来控制水的流量,以达到节水的目的。并且,当上、下封片通孔处于完全不相对的位置时,封闭水通过的通道,关闭阀体,此时通孔也不能起到缓冲水流的作用。可见,上下封片通孔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水流缓冲槽所起作用不同。因此,附件5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水流缓冲槽,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5、附件1与附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附件6涉及一种水蓄冷系统中的布水装置,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6全文,附图1-3):水蓄冷系统包括蓄冷池,布水装置包括呈梯形的且内部为空腔的外壳1,外壳1顶端为进水端,外壳1底端具有若干个通水孔一la,外壳1底端连通蓄冷池,外壳1内具有与外壳1形状相匹配的呈梯形的海绵2,海绵2的底端抵靠在外壳1的底端,海绵2的上方具有呈圆形的导水板3,导水板3固连在外壳1的内壁上,导水板3上具有若干个通水孔二3a,导水板3上方具有缓冲装置4,缓冲装置4包括一缓冲板4a,缓冲板4a位于外壳上进水端端口的正下方且缓冲板4a上具有若干个通水孔三4al,缓冲板4a与外壳1内壁之间具有间隙,缓冲板4a固连在外壳1内。布水装置的进水端连接进水管,通过本布水装置可使水流速度减缓,流向均匀的流至蓄冷池中。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附件6类似于附件2,其说明书第23段关于技术效果的记载“本水蓄冷系统中的布水装置的缓冲装置通过弹射的方式,使具有较大冲力的水经过缓冲板和外壳内壁弹射,使水的冲力得以减弱,设计巧妙”与本专利效果相同。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尽管附件6记载的上述技术效果与本专利相似,但其缓冲装置的结构与本专利中设置在缓冲装置进水端且相互连通的水流缓冲槽的结构完全不同,其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水流缓冲槽,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6、附件1与附件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附件10涉及一种水流分流装置,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0全文,附图1-8):包括内部布水器2、中部布水器3、外部布水器4:内部布水器2是由第一管道21围成的第一矩形框,且第一管道21上开设有7排相互错位排列的小孔,并在第一矩形框内四边中部设有进水口6。中部布水器3是由第二管道31围成的第二矩形框,第二矩形框呈环绕第一矩形框外围进行布置,且第二管道31上开设有6排相互错位排列的小孔,第二矩形框的内四角与第一矩形框的外四角通过管道连通。外布水器4是由第三管道41围成的第三矩形框,第三矩形框呈环绕第二矩形框外围进行布置,且第三管道上开设有5排相互错位排列的小孔,第三矩形框的内四边中部与第二矩形框的外四边中部通过管道连通。将上述水流分流装置1安装于热水箱5内,并在热水箱5内的上方及下方分别呈水平方式各安装一个,上方用于进水,下方用于出水。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附件10为水流分流装置,布水器上进水口公开了进水端,连接布水器,通过小孔进入外部,外部为出水端,外部有管道,给出了设置缓冲槽的启示。内部布水器、中部布水器、外部布水器分别为槽。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0的水流分流装置为三层由管道围成的矩形框,并在管道上开设小孔,可见,附件10的水流分流装置的结构与本专利设置在缓冲装置进水端且相互连通的水流缓冲槽截然不同,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水流缓冲槽,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10、附件1与附件10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附件11涉及一种蓄冷水池温度自然分层的方法及均匀布、集水装置,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1全文,附图1-3):在蓄冷水池1的上部设置布水器5、在蓄冷水池1的下部设置集水装置6,布水器5的出水端位于顶部,布水器5的进水端位于底部并与进水管3固定连接;集水器6的进水端位于底部并接近蓄冷水池的底部,集水器6的出水端位于顶部并与出水管4固定连接。蓄冷水池1的内腔形成上部布水、底部集水的温度自然分层均匀布、集水装置。布水器5和集水器6具有相同结构。包括圆筒状壳体10、水管法兰10、圆形顶板11、圆形底板12、圆锥形一次均流孔板13和圆筒形二次均流孔板14,圆形顶板11、圆形底板12、圆锥形一次均流孔板13和圆筒形二次均流14设置在壳体10内腔,圆筒状壳体10通过水管法兰10连接进/出水管。圆锥形一次均流孔板13设有若干个均匀分布的小孔,用于分配水流量,降低水流流速,减小水流对水池的扰动。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附件11的圆锥形结构为缓冲槽,附图标记5为出水口,附图标记6为二次缓冲,达到缓冲作用。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1的布水器5和集水器6的结构相同,其布水器5、集水器6均为圆筒状壳体,设有圆锥形均流孔板、圆筒形均流板。可见,附件11的布水器5、集水器6的结构均与本专利设置在缓冲装置进水端且相互连通的水流缓冲槽截然不同,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水流缓冲槽,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11、附件1与附件1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附件12涉及横流式水动风机冷却塔效能分水器,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2全文,附图1-4):消能分水器的整体呈四边形锥台结构,包括外壳箱2,外壳箱2的上部设有进水接口1,外壳箱2的底部与进水接口1相对位置处设有一个倒V形的中心减压分流板3。中心减压分流板3两侧的底板7上间隔安装有向上凸起的若干块下消能板4,在于底板相对的上板8上安装有向下凸起的若干块上消能板5,所述的每个上消能板5的下端位于相邻的下消能板4之间,在下消能板4的上端与上板8之间及上消能板5与底板7之间均设有供水流通过的间隙;在外壳箱2的两个侧面分流板6上设有取决于水流量的若干个供水流入布水槽9的能使水流形成扇形扩散流的分水槽口10,在所述的底板7的外底面上设有防止其堵住喷嘴的圆弧形凸起11

深圳海吉源公司认为,附件12分水槽孔10相当于减压缓冲结构,也是相互连通与出水端相连,连接出水管等结构。缓冲槽用上下消能板45对应。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2公开的消能分水器包括中心减压分流板3、中心减压分流板3两侧底板7上间隔安装的下消能板4,上板8上安装的上消能板5,在下消能板4的上端与上消能板5与底板7之间设有供水流通过的间隙,在外壳箱2的两个侧面分流板6上设有分水槽口10,由此水流经由中心减压分流板3,通过上、下消能板45构成的多折转向通道后,从分水槽口10流出,其上、下消能板构成消能分水器连接进水端与出水端的水流通道。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减压缓冲装置包括设置在减压缓冲装置进水端的水流缓冲槽,其通过弹射的方式吸收水流冲力,达到缓冲的效果,而水流则经由减压缓冲装置进水端的进水孔后,从减压缓冲装置出水端的出水孔流出。可见,附件12的消能分水器整体结构与本专利的减压缓冲装置结构不同,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减压缓冲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12、附件1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3均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在深圳海吉源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相应地不能成立。深圳海吉源公司使用附件7仅是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如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7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20152007428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原告深圳海吉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第一、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被诉决定认定错误。首先,“水流缓冲槽”属于功能性描述,并未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就其结构和其工作原理进行清楚的说明,亦无具体的结构描述。针对功能性的“水流缓冲槽”,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其次,“进水端”、“进水端设置若干水流缓冲槽”、“进水端一侧设有进水孔”,在说明书中和附图都没有提及其部件以及其连接关系。再者,“布水装置装置的缓冲装置通过弹射的方式使具有较大冲力的水经过缓冲板和外壳内壁弹射”这种描述不符合自然规律。第二、该专利缺乏必要技术特征。首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水流缓冲槽”没有具体的连接关系。其次,说明书和附图并未公开散水装置如何工作,仅仅根据其简要的专利附图和简要的专利说明书,涉案专利无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第三、被诉决定认为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是错误的。结合附件12和本领域惯有手段,权利要求1是容易想到的。相对于附件1,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21+2+公知,1+31+3+公知、1+41+4+公知、1+51+5+公知,1+61+6+公知、1+101+10+公知,1+111+11+公知,1+121+12+公知,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第四、相对于附件89,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不具有新颖性。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广东腾源公司述称:

一、涉案专利的“水流缓冲槽”意思清楚、附图中具有可以实现的结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槽是一种在日常生活和各个技术领域中常见的形状,具体通常是上部开口(或加上侧边开口)、底部封闭、周边形成围合的形状;槽的作用为缓冲水流的冲击力。从技术特征的名称上已经能够清楚所限定的形状的作用。进水孔与出水孔的位置限定和连通关系,基于需要让水流通的功能,也没有难以理解的地方。原告指出的“水流缓冲槽”、“进水端”、“进水端设置若干水流缓冲槽”三个技术特征,即使仅从技术特征的名称本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理解其含义,结合说明书中对技术作用和技术效果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进水端一侧设有进水孔、出水孔设置在出水端两个技术特征,结合进水孔连接出水孔的技术特征,共同形成一个能够让水流减速并且流过的技术方案,结合说明书附图的解释,不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二、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改进的结构,其与现有产品的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掌握的,原告主张的连接关系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进水端设置有若干水流缓冲槽”,在一个端面上设有若干槽,用来围合的槽与槽之间的结构,即会形成或厚或薄的板状,水流在冲击到槽时,因为底部封闭,必然会回流与后面的水流形成对冲。尤其是在涉案专利产品与进水管和出水管连接以后,进水管的侧壁与水流缓冲槽共同形成反冲空间,即可缓冲水流的程度。

原告还称水充满空间后不会反冲,“弹射不符合自然规律”,原告的分析,是基于水已经充满空间后流速不变的前提,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管道中开始没有水、使用过程中水流速度也会发生变化,这两种状态下都会形成反冲。所以原告称所以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并不缺少其他的必要技术特征。

三、涉案专利通过很简单的结构变化,实现了更好的缓冲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

原告使用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附件,认为证据1中的布水器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散水器,事实上,证据1中的布水器是整个布水系统的最末端,是水流出布水系统的部件;而涉案专利中的散水缓冲装置,明确限定了需要连接进水管和出水管,是在原来布水系统的水管中增加的缓冲流速和减小水压的部件,两个部件从技术作用到技术手段都不相同,证据1中的布水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散水器的位置和作用相当。

原告使用证据2-11分别与证据1结合,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这些证据都没有公开“进水端设置有若干水流缓冲槽”,这一区别特征使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让水流回冲,以减压缓冲水流,使布水更均匀稳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也都具有创造性。

综上,第三人广东腾源公司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1520074285.3、名称为“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广东腾源公司,申请日为2015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71日。

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进水管,所述进水管连接进水端,所述进水端设置有若干水流缓冲槽,所述水流缓冲槽相互连通,所述进水端一侧设置有进水孔,所述进水孔连接出水孔,所述出水孔设置在出水端,所述出水端连接出水管,所述出水管连接散水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连接散水器的中间孔,所述中间孔的孔壁底部设置有若干散水孔,每个散水孔都连接一个扇形散水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端也设置有若干水流缓冲槽,所述水流缓冲槽相互连通。”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海吉源公司于20181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公布日2015114日,申请公布号CN104279676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2:申请公布日20141210日,申请公布号CN104197451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 3:公开日2007725日,公开号CN10100411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2008716日,授权公告号CN20108639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公开日200531日,公开号TWM258209U的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6:申请公布日20141210日,申请公布号CN104197450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7:授权公告日201146日,授权公告号CN201787682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8:授权公告日2015729日,授权公告号CN303310426S的外观设计专利;

附件9:授权公告日2015729日,授权公告号CN303310428S的外观设计专利;

附件10:申请公布日2014820日,申请公布号CN103994580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11:申请公布日201411日,申请公布号CN103486683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12:授权公告日2012822日,授权公告号CN202393292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2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广东腾源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广东腾源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4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深圳海吉源公司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4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6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深圳海吉源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广东腾源公司于20184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深圳海吉源公司。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深圳海吉源公司及广东腾源公司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深圳海吉源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仅涉及权利要求12、广东腾源公司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附件89仅能用于评述新颖性。3、深圳海吉源公司及广东腾源公司针对深圳海吉源公司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713日作出被诉决定。

庭审中,原告表示对被诉决定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的认定不持异议。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水流缓冲槽”、“进水端”、“进水端设置若干水流缓冲槽”、“进水端一侧设有进水孔”的表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提到“水流缓冲槽”,“槽”是本领域常用的结构,一般指两边凸起、中间凹下的物体中的凹下部分。结合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可知,进水端设置有若干缓冲槽,若干水流缓冲槽之间是相互连通的关系。缓冲槽的主要功能是吸收水流冲力,当水流通过进水端进入,冲击缓冲槽,落入缓冲槽的侧面,从而使水流的冲力得到减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以及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清楚明确的理解“水流缓冲槽”、“进水端”、“进水端设置若干水流缓冲槽”、“进水端一侧设有进水孔”等部件的设计原理及其连接关系。因此,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功能性的“水流缓冲槽”,权利要求1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结合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和说明书内容,“水流缓冲槽”的所在位置、连接关系、功能效果已经清楚、明确的记载在说明书中,即当水流经进水端设置的若干槽时,会受到槽的阻挡和缓冲,且“槽”结构为本领域常见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可以实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缓冲装置结构简单、水蓄冷效率不高的技术问题,实现减缓水流冲力的技术效果。因此,关于功能性的“水流缓冲槽”,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布水装置的缓冲装置通过弹射的方式,使具有较大冲力的水经过缓冲板和外壳内壁弹射”的描述

说明书中“布水装置的缓冲装置通过弹射的方式,使具有较大冲力的水经过缓冲板和外壳内壁弹射”,即进水管流入的水受到位于进水端的水流缓冲槽的阻挡,使得水的冲力得到减弱,水流缓冲槽起到吸收水流冲力、缓冲水流的作用,此种描述方式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明确的知悉技术要点和具体实现方式,其要求保护的范围也是明确的,并未违反专利法的规定。

因此,原告关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槽”是本领域常见结构,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及说明书和附图,水流缓冲槽设置在进水端,若干水流缓冲槽相互连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知道水流缓冲槽的所在位置、具体结构及其连接关系。当水流由进水端流经若干互相连通的水流缓冲槽,水流受到缓冲槽的阻挡,冲力减弱。因此,权利要求1中清楚记载了“水流缓冲槽”的具体连接关系,实现技术效果需要具有明确的部件和部件之间的详细连接关系,原告关于涉案专利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附件8涉及一种用于水减压缓冲的缓冲均流器,但反映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中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进水管”、“出水管”、“散水器”特征,因此,附件8所公开的内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区别,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具备新颖性。

附件9涉及一种分散水流装置的扇形布水槽,但反映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中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水流缓冲槽”、“进水管”、“出水管”、“进水孔”、“出水孔”特征。因此,附件9所公开的内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区别,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为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附件9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8、附件9也具备新颖性。因此,相对于附件89,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具有新颖性。

四、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附件1涉及一种旋转自然分层水蓄冷装置,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包括蓄冷罐体12、高温水管1、低温水管2,所述高温水管1外端设置有第一水流控制器3,所述低温水管2外端设置有第二水流控制器4,所述蓄冷罐体12顶部设置有上布水器5与高温水管1相连,所述蓄冷罐体12底部设置有下布水器6与低温水管2相连。所述上布水器5和下布水器6上设置有出水孔501,所述上布水器5和下布水器6为圆柱形布水器,所述出水孔501设置于上布水器5和下布水器6的圆周壁上。

被诉决定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减压缓冲装置,所述进水端设置有若干水流缓冲槽,所述水流缓冲槽相互连通,所述进水端一侧设置有进水孔,所述进水孔连接出水孔,所述出水孔设置在出水端,所述出水端连接出水管。鉴于原告认可被诉决定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附件2公开了一种水蓄冷系统中的散水装置,其散压装置由散压筒构成,导流装置包括弯曲管和导流板,弯曲管为具有波峰波谷的波状管件,导流管固连在外壳的内壁上,导流板二与外壳底壁之间填充有海绵。附件2中的散压装置与导流装置及其结构关系,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水流缓冲槽的位置及其结构关系,并未构成对水流缓冲槽的公开,不能从中得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附件1与附件2及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附件3涉及一种消防水池用作蓄冷水池的隔断与连通方法及装置。将附件3中整个消防水池内以隔断形成的迷宫式布水形式,适用于附件1蓄冷罐体的高温水管与上布水器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显而易见,且附件3中也未给出上述结合的任何启示,因此将附件3的结构用于附件1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附件1与附件3及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带有防冲功能的挤出机水槽,其金属防冲板2上焊接开孔漏板3的结构,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水流缓冲槽,并未构成对水流缓冲槽的公开,不能从中得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附件1与附件4及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附件5公开了一种具出水缓冲结构的阀体,应用于水龙头上,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区别较大。且附件5是通过封闭部分水道来降低出水量,以达到节水的目的,其上下封片通孔所起作用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水流缓冲槽,并未构成对水流缓冲槽的公开,不能从中得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5,附件1与附件5及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附件6公开了一种水蓄冷系统中的布水装置,包括固连在外壳内壁上的有通水孔的导水板,缓冲装置包括位于进水口正下方的缓冲板,缓冲板上具有通水孔。但附件6缓冲装置的结构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水流缓冲槽的位置及其结构关系,并未构成对水流缓冲槽的公开,不能从中得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6,附件1与附件6及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附件10公开了一种水流分流装置,其水流分流装置为由管道围成的三层矩形框,管道上开有小孔。附件10中水流分流装置的结构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水流缓冲槽,并未构成对水流缓冲槽的公开,不能从中得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10,附件1与附件10及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附件11涉及一种蓄冷水池温度自然分层的方法及均匀布、集水装置,其布水器和集水器均为筒状,利用布水器和集水器内置的均流孔板分配水流量和调整水流方向。附件11中布水器和集水器的结构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水流缓冲槽,并未构成对水流缓冲槽的公开,不能从中得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水流缓冲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11,附件1与附件11及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附件12公开了一种横流式水动风机冷却塔消能分水器,消能分水器由外壳箱、倒V形的中心减压分流板、底板、消能板、侧面分流板等结构组成,水流经由中心减压分流板3,通过上、下消能板45构成的多折转向通道后,从分水槽口10流出,其上、下消能板构成消能分水器连接进水端与出水端的水流通道。附件12技术方案的整体结构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减压缓冲装置,并未构成对减压缓冲装置的公开,不能从中得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减压缓冲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12,附件1与附件12及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属于对权利要求1的限定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钊
人 民 陪 审 员   郝冬梅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淑云

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叶简
书  记  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