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73民初2239号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七星商业广场)B座2002-2003。
法定代表人: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虹,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208号东城万达广场B区6幢办公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陆有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虹、王斯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申请号200920165831.9、申请日2009年7月6日,专利权人苏彬诚、发明人苏彬诚)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申请号200920165831.9、申请日2009年7月6日,专利权人苏彬诚、发明人苏彬诚)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停止利用原告工程案例进行一切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出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申请号200920165831.9、申请日2009年7月6日,专利权人苏彬诚、发明人苏彬诚的专利的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该专利权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被告实施该专利未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侵犯了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第1-6项权利要求。被告侵犯该专利实施了福建漳州华锐光电、万达中心广场、美国安靠封装测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贵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大型商业广场、北京国家审计署、深圳国际低碳城等项目。被告通过该系列侵权工程获得巨额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另外,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有限公司系原告实施专利的成功案例,被告却在其官网宣称该企业是其实施的水蓄冷经典案例,不符合事实,构成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第1750525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记载实用新型名称“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设计人苏彬诚,专利号ZL20092016××××.9,专利申请日2009年7月6日,专利权人苏彬诚,授权公告日2011年4月6日。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包括进出水管、梳状集分水器、“H”型布水管、布水单元模块,其中布水单元模块包括布水稳压器、布水缓冲器、布水头、布水筛漏孔板,其特征在于,进出水管与梳状集分水器连接、梳状集分水器与“H”型布水管连接,“H”型布水管末端平行管道上的布水单元模块拼接成一个整体布水器。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在“H”型布水管末端每个平行管道上都安装了布水稳压器。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每个布水稳压器之后和布水头之前安装了一个布水缓冲器。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布水缓冲器后面安装了布水头,布水头垂直方向四周设有水流分隔板,除分隔板连接处之外四周都是布水孔,布水头的水平顶板呈方形,与布水筛漏孔板平面形状相吻合,顶板垂直方向的中心与边缘四周呈斜坡状,布水头顶板下面除了位于中心的水管与垂直分隔板连接以外水平方向没有任何遮挡板。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布水筛漏板靠近布水头的一面设有整流格栅,格栅下的底板开有密集的小孔,布水筛漏孔板为方形铸件,相邻的两个面设计有拼接插销,另两个相邻的面设计有对应的拼接插孔,能拼接安装成整体布水器。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H”型补水管、布水单元模块采用材料为塑胶。2012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证明苏彬诚将专利号ZL20092016××××.9、名称“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无偿独占许可给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限为2012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显示,该专利最新缴费日期为2016年6月12日。
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依据其专利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产品行为,而被告的专利与原告的专利相同或等同,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1.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作出的(2016)深公证字第119056号《公证书》,在该公证书附件第6、11、12页,被告宣传其产品以及产品的优势,证明被告依据其专利实施了相关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而被告的专利与原告的专利存在相同或等同情形;根据该公证书附件第4页,证明被告实施了包括万达中心广场水蓄的相关工程项目。2016年8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佳齐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李佳齐操作该公证处的电脑浏览www.gdtengyuan.com/ProjectClass-1.html网页,打开显示有“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网页,点击第2页的“水蓄冷布水器”查阅相关页面后,点击“产品展示”等页面,对上述页面进行实时打印共45页。2016年8月4日,该公证处作出(2016)深公证字第119056号《公证书》,对上述页面点击过程和页面打印情况予以公证。该公证书附件第6页显示:布水器七大核心优势高效品质采用360度防扰动隔离板设计技术;采用三代产品三级缓冲,均流均压布水技术;五级以上精细布水;确保必要的布水精度;斜温层厚度不超过50CM,最大限度提高蓄能效率等等;左上角有“联系我们”,包括联系人、电话、地址、传真、邮箱等信息。该公证书附件第11、12页显示有五个权利证书,分别为一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封面和权利证书内容)、两个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封面和权利证书内容)。第4417012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显示: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发明人:陆有军;专利号:201520074285.3;专利申请日:2015年2月2日;授权公告号:2015年7月1日。第5384493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显示: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混合板;发明人:陆有军;专利号:201620231489.8;专利申请日:2016年3月23日;授权公告号:2016年8月3日。两个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均为陆有军。
2.工信部网址查询结果,证明原告进行公证的网站为被告的网站。工信部网址查询结果显示“粤ICP备13011904号”的备案/许可证号为“东莞市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为“陆有军”、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dtengyuan.com”。
3.被告法定代表人陆有军的专利证书三份,证明被告依据其自己的相关专利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以及被告的专利与原告的专利相同或等同。这三份专利证书分别为:名称为“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专利号为“201520074285.3”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名称为“扇形布水槽”、申请号为“201530026125.7”、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29日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名称为“缓冲均流器”、申请号为“201530026030.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29日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这三个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陆有军”。
4.《科技查新报告》,证明原告专利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该报告为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黑龙江省查新咨询中心就原告和苏彬诚委托的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于2012年4月8日出具的;该报告结论为,委托课题的技术特点在于:采用稳压器自动静压调节、平衡水流均匀分布,6级精细布水,增加全方位布水头以及带整流格栅的筛漏板等布水器部件提高布水器换热效率,最高可达97%;整个布水系统绝大部分部件采用成套铸件组合而成。具有上述特点的中央空调布水系统,目前在国内所查文献中除委托人专利外未见相同报道。
5.被告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存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方法以及依照原告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6.《空调布水设备购销合同》一份,证明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央空调水蓄冷工程是由原告施工的,被告在其网站宣称该工程是由其实施,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该合同为原告与案外人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约定订货产品为原告出品的型号为HJY-PU05型的Ultimate布水器等。
庭审后,原告提交了其申请请求“扇形布水槽”、“缓冲均流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打印件)以及其申请请求“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打印件)。
原告为证明其损失,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
另查明,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2年1月28日,营业期限至长期,法定代表人陆有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086万元,经营范围:承接中央空调水蓄冷、蓄热;相变材料蓄冷、蓄热项目设计、施工;暖通、净化工程设计、施工;工业自动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室内外装修;产销:水蓄冷、蓄热产品,相变材料蓄冷、蓄热产品,配电、控制柜箱;研发、生产:水蓄冷、蓄热设备,相变材料蓄冷、蓄热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后提交的其申请请求“扇形布水槽”、“缓冲均流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其申请请求“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没有提交相应的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因此,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依据其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等同的专利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因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第一,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被告法定代表人陆有军取得的多项涉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这些专利权仍受我国法律保护。至于这些专利权是否无效、是否与原告的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认定。
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陆有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涉案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依法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其作为专利权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依法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依法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因此,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开其法定代表人取得的专利,并将其专利应用到相关工程项目中,该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三,被告使用其法定代表人专利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其专利权。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被告在其网站上对相关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的文字与图形介绍,是对被告法定代表人所取得的专利及其实施情况的介绍;被告依据法定代表人的专利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第四,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本案应审查原告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受到被告的侵犯。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开其曾实施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9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鹏
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邓志愿
书 记 员  郭秀萍
兰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