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民终3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七星商业广场)**2001-2003。
法定代表人: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东城万达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陆有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吉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吉源公司上诉请求:1.腾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官网上与本案相关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案例;2.腾源公司在其官网首页上连续十五日刊登澄清公告,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3.腾源公司赔偿海吉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腾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夸大宣传案例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1.腾源公司通过技术对比形式夸大宣传其布水器产品,贬低包括海吉源公司在内的同行厂家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案涉工程中由海吉源公司设计施工的布水器部分也是由腾源公司施工完成。2.腾源公司只承担了案涉工程的自控系统部分,但其将案涉工程整体进行宣传,具有明显恶意,不正当获取竞争优势。腾源公司恶意将海吉源公司实施的部分宣传为其实际施工,造成公众误解。3.水蓄冷工程类作业影响的宣传对象不具备该专业范畴的认知能力,施工案例是其考量的关键因素。在拥有同等施工资质的前提下,施工经验成为消费者重点关注的对象,足以对合作对象的选择产生决定性影响。官方网站作为获取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足以导致所有具有水蓄冷工程需求的消费者误认为腾源公司实施了整个案涉项目,损害了海吉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同行经营者的潜在商业机会。4.案涉项目工程量大,在行业内影响也大,腾源公司对外宣传案涉项目是其成立后的第一个项目。腾源公司没有电柜生产资质,其通过虚假宣传海吉源公司参与的部分,使后续客户误认为腾源公司具有相关能力获得项目承包方的认可,使消费者误认为腾源公司的能力强、信用好。海吉源公司参与案涉项目的部分价值1068000元,整个水冷系统价值预计在300-500万元间,普通消费者看到腾源公司的宣传时会对其产生误解。二、一审认定腾源公司夸大宣传,但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
腾源公司辩称:一、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通过技术对比形式夸大宣传布水器产品,贬低包括海吉源公司在内的同行厂家产品,海吉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是其一审诉求理由及一审判决内容,也不是本案审理范围。腾源公司在网站中对自身技术的描述没有侵害任何人权益,海吉源公司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海吉源公司曾起诉腾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以同一个专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腾源公司侵权,案号(2018)粤03民初3116号,后海吉源公司撤诉。二、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进行宣传具有明显恶意,不正当获得竞争优势,但海吉源公司网站首页用了深圳机场立体图,并不代表深圳机场是海吉源公司承建,海吉源公司承包了案涉项目的布水器施工,腾源公司承包了案涉项目的控制系统施工,海吉源公司与腾源公司实施的是整个水蓄冷工程中的两个子工程,不是配件与整体的关系,腾源公司没有因案涉项目的宣传后续得到竞争优势。三、水蓄冷需求者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高端酒店、写字楼等单位,此类建设单位都具备相应专业分析判断能力的工程部、工程师,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工程进行把关,而不是外行人浏览几个网页后就做出发包决定。腾源公司已经按照一审判决在“先导厂”宣传图片后注明了“控制系统”。综上,海吉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驳回。
海吉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腾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官网上与本案相关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案例。2.腾源公司在其官网首页上连续十五日刊登澄清公告,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3.腾源公司赔偿海吉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4.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腾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海吉源公司系成立于2009年7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与××路××处××广场(七星商业广场)**2001-2003,经营范围:水蓄能、暖通空调设备、节能设备、太阳能设备、机电设备、建筑智能化技术及产品研发、咨询、设计、销售、安装与售后服务;地热能;地热能新能源、能源托管、节能改造工程、水处理工程、消声降噪工程、安防监控工程及相关技术研发、咨询、设计、销售、安装与服务;国内贸易。海吉源公司曾荣获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颁发的“2014年节能服务公司百强评选第四十三名”“2014年度节能服务公司深圳十强榜第四名”“2015年度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第91名”“2016年度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第43名”、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研究会颁发的“2015年度节能服务公司深圳十强榜”等荣誉。
腾源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陆有军,住所位于东莞市××街道东××路××广场××区××幢办公楼**,经营范围:承接中央空调水蓄冷、蓄热;相变材料蓄冷、蓄热项目设计、施工;暖通、净化工程设计、施工;工业自动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室内外装修;产销水蓄冷、蓄热产品,相变材料蓄冷、蓄热产品,配电、控制柜箱;研发、生产水蓄冷、蓄热设备,相变材料蓄冷、蓄热设备。2016年6月17日,腾源公司由“东莞市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海吉源公司主张的腾源公司侵权情况:
2016年8月3日,海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齐来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李佳齐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电脑,对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网址:××/ProjectClass-1.html)及该页的“水蓄冷布水器”“产品展示”等板块进行浏览和实时打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6年8月4日出具了(2016)深证字第119056号公证书。海吉源公司认为上述公证书附件中所显示的腾源公司官网中“水蓄冷经典案例”板块中的“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案例为虚假宣传,“产品展示”板块的五张“先导电子蓄冷现场图片”腾源公司仅参与其中一张图片的工程施工,腾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剥夺了海吉源公司的商业机会。
2018年6月29日,海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珠前往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海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珠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南山公证处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一、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二、在360安全浏览器上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三、在360安全浏览器上使用“360搜索”输入“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并连接进入搜索结果“…蓄冷|水蓄冷布水器|水蓄冷控制系统|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四、下载在第三步所浏览网页中“水蓄冷经典案例‘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下方的图片并将其另存为“20170627105685118511”至曾珠操作过程中新建的“20180629深圳海吉源网页公证”文件夹中。五、返回360浏览器首页并点击“百度”链接进入,将上述保存的“20170627105685118511”图片上传至百度搜索栏并搜索相关信息后点击并链接进入页面“图片来源”下的“尼日利亚考察散记—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六、返回第三步所浏览的网页并下载网页中“水蓄冷经典案例‘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蓄冷)’”下方的图片并将其另存为“20170627120429922992”至曾珠操作过程中新建的“20180629深圳海吉源网页公证”文件夹中。七、将上述保存的“20170627120429922992”图片上传至百度搜索栏并搜索相关信息后点击并链接进入页面“图片来源”下的“乌鲁木齐开发区三期的大绿谷_新疆老王_新浪博客”,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深南证字第16858号公证书。海吉源公司认为上述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中,腾源公司存在以下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1、腾源公司官网的公司简介第二自然段“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部分文字存在夸大嫌疑;2、“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图片”案例作为水蓄冷工程整体施工案例进行宣传;3、“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在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公司新闻“尼日利亚考察散记”中也存在;4、“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则在“新疆老王”的新浪博客的“乌鲁木齐开发区三期的大绿谷”博文日志中已经存在。
为证明腾源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情况,海吉源公司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海吉源公司(乙方)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空调布水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LEDA车间中央空调水蓄冷工程提供海吉源公司出品的Ultimate布水器并进行组装;2.现场施工图片,证明海吉源公司实际参与实施了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中央空调工程项目;3.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网站(××)截图,证明案外人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曾承包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中央空调工程项目;4.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ZL200710028××××.0,发明名称为直接供冷水蓄冷空调系统及其运行方法)、取消板式换热器的水蓄冷空调系统之设计方法及工程实例,证明腾源公司声称“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的描述涉嫌虚假宣传;5.中央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该截图中没有审计署关于蓄冷工程的招投标信息,证明腾源公司以“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作为案例宣传,存在虚假宣传或做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腾源公司为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且并未有虚假宣传,提供了如下证据:1.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腾源公司(乙方)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合同书》(编号为20130223002),约定乙方外发承包甲方的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证明腾源公司实际参与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工程建设;2.腾源公司(供方)与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需方)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布水器销售合同》、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冰人蓄能网站关于尼日利亚宗格鲁项目的网页打印件,证明腾源公司销售的布水器用于尼日利亚宗格鲁项目;3.腾源公司(供方)与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需方)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网页(××)打印件(显示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扬州华奕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网页打印件(显示××的主办单位是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证明腾源公司向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布水器;4.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甲方)与腾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器制品有限公司布水器及水蓄冷空调控制系统外发承包的供应);该双方又于2016年9月9日、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水蓄冷布水器、聚氨脂发泡管等),广东华业净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腾源公司出具的广东增值税发票(水蓄冷布水器88200元);5.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方/甲方)与腾源公司(卖方/乙方)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915”项目水蓄冷蓄水池保温及防水供货与施工工程》,约定甲方将承建的业主为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工程中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价款347200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共向腾源公司开具7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金额62480元。
一审庭审中,海吉源公司确认其仅参与了案涉的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项目,其他项目均未参与,且“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的技术或宣传内容也不属于海吉源公司,海吉源公司诉称的腾源公司盗用的图片也并不属于海吉源公司。
另,海吉源公司还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为1730元)证明其维权支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虚假宣传纠纷。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案的海吉源公司、腾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类似,构成同业竞争者的关系。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网站上展示的案例存在虚假宣传构成对海吉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以此为请求权基础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腾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案涉工程案例的行为是否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被诉的案涉工程案例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列举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
关于被诉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案例。海吉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参与的项目为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LEDA车间中央空调水蓄冷工程,工程内容为由海吉源公司提供Ultimate布水器并进行组装,而根据腾源公司提交的合同,腾源公司也确实参与了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项目,但腾源公司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名称为“水蓄冷中央空调工程-先导”。一审法院认为腾源公司仅参与了案涉工程自控系统的部分,但是腾源公司网站上展示的是整个水蓄冷工程,虽然自控系统也属于水蓄冷工程的范围,但腾源公司宣传整个工程项目的行为,属夸大的片面宣传行为,存在虚假。
关于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虽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页中并未查询到相关招标及中标公告,但根据腾源公司提供的合同及发票,腾源公司确实参与了业主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的工程,而海吉源公司并未参与过该工程。在腾源公司的网站上,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是在水蓄冷经典案例板块中进行展示,而腾源公司仅参与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但该宣传是对整个项目进行宣传,也属夸大的片面宣传行为。
关于腾源公司官网的公司简介第二自然段“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部分文字及“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的图片、“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由于海吉源公司并非“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及“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的权利人,且腾源公司确实享有“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技术”,腾源公司也确参与了“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故海吉源公司无权就上述内容主张权利。
二、被诉夸大宣传案例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不仅要具有虚假宣传行为,且该虚假宣传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首先,腾源公司实际参与了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项目、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项目,并非凭空捏造事实。其次,案涉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的工程案例在腾源公司网页上仅显示了工程名称、工程图片展示、工程内容等简要描述,工程面积未显示,也并未附工程的详细内容,即使对于一般的公众,对如此简述且不具体、不严谨的案例表述,也难以认定该案例是真实可靠的。且该案例仅在腾源公司网页上进行展示,其宣传范围较小,可见腾源公司并不具有明显与海吉源公司进行对比宣传,恶意损害海吉源公司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再次,该宣传案例属于水蓄冷工程项目,并非一般的商品,对于该案例的宣传对象而言,水蓄冷等工程项目属于专业性的工程类作业,其影响的宣传对象一般具备该专业范畴的认知能力,不会仅依据腾源公司展示的简要工程案例就认定腾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而选择腾源公司,选择工程的合作对象还是会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的资质。综上,被诉的上述案例虽然属于明显夸大的不当宣传,但并未达到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程度。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腾源公司被诉的工程案例虽存在不当的宣传行为,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海吉源公司要求腾源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值得指出的是,海吉源公司、腾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参与市场竞争,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的经济秩序,在向相关公众披露、宣传与其他市场竞争者有关的信息时,应遵守经济伦理,如实宣传,公开尽量多的相关信息和背景资料,在展示自己的工程案例时,应对工程内容进行具体的描述,慎用概括式的罗列方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腾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案涉工程案例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列举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首先,腾源公司实际参与了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项目、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项目,而非虚构事实。其次,案涉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的工程案例在腾源公司网页上仅显示了工程名称、工程图片展示、工程内容等简要描述,无法表明腾源公司具有与海吉源公司对比宣传、恶意损害海吉源公司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再次,该宣传案例作为水蓄冷工程项目,属于专业性工程类作业,其宣传对象一般具备该专业范畴一定的认知能力。综上,海吉源公司指控的上述案例未达到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程度,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海吉源公司要求腾源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海吉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为终审判决。审
审判长  谢冠东
审判员  尹河清
审判员  苗卉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爱翎
谢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