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975号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吉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3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吉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民终3881号民事判决;2.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71民初22110号民事判决;3.判令腾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海吉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4.依法判令腾源公司在官网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澄清公告,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5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腾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腾源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涉案项目的合同书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错漏百出,亦没有提供发票,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参与了涉案项目,因此,腾源公司实际参与涉案项目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应予再审。2.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腾源公司没有恶意损害海吉源公司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事实。腾源公司故意将涉案项目中海吉源公司实施的部分进行重点宣传,且将不是自己施工部分的图片置于前面,该排列方式,就是为了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项目的整个蓄冷工程都是由腾源公司实施,明显具有误导消费者相信其实施了整个涉案项目蓄冷工程,损害海吉源公司合法权益的故意。在水蓄冷行业,每个公司官网是其推广的主要途径,腾源公司希望通过引人误解的宣传,借助他人成功实施的案例不当获取商业机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3.腾源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且已严重损害海吉源公司的合法权益。腾源公司在再审期间改版网站及增加涉案项目文字描述的行为,可以证明腾源公司通过该宣传方式可以获得大量商业机会。其企业官网展示的成功案例,展示了该企业具有实施整个蓄冷工程包括核心部件布水器部分的经验和能力,也直接决定了消费者是否考虑与其取得进一步联系。 腾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海吉源公司再审认为腾源公司涉嫌提供伪证,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项目中的“布水器”部分由海吉源公司施工,“控制系统”部分由腾源公司施工,一、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海吉源公司不确认腾源公司证据一,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推翻腾源公司拟证明的事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一、二审法院关于“被诉夸大宣传案例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论述观点合法、合理,并无不当。图片是按照施工先后顺序排列,符合逻辑和阅读习惯。且海吉源公司主张自控系统技术含量低以及在水蓄冷行业每个公司官网是其推广的主要途径是其单方片面之词,没有依据。海吉源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腾源公司先导电子项目案例而受到任何损失。综上,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应驳回海吉源公司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期间,海吉源公司向本院提交腾源公司官方网站网页图片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腾源公司官方网站域名信息备案查询页、腾源公司官方网站手机版图片作为新证据,拟证明腾源公司直至再审仍未停止侵权,且其对外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腾源公司质证认为,对腾源公司官方网站网页图片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腾源公司官方网站手机版图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且上述证据为原审结案后产生,并非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对腾源公司官方网站域名信息备案查询页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腾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涉案工程案例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因此,并非所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都是经营者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当结合经营者之间关系、有关宣传内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是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等条件综合判断。本案中,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在官网上展示“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项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主张腾源公司在官网上展示北京国家审计殊(蓄冷)工程、“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部分文字及“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对此,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腾源公司在官网上展示“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项目”行为的问题。首先,腾源公司已提交其与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证明其承包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的施工事宜。上述合同书原件在一审证据交换阶段中已出示,对于复印件隐去的合同金额,腾源公司已进行了合理解释。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涉案项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合同书,可见腾源公司确实曾参与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项目,故其在官网上以此作为施工案例,并非虚构事实。其次,腾源公司在展示上述工程案例时,仅显示工程名称、施工图片以及对工程内容进行简要描述,既未将其商品与海吉源公司相关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亦非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且水蓄冷工程项目作为大型、专业性强的施工项目,相关消费者在订购相关产品时一般更为审慎,对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以及履约能力考核亦更为严格,难以认定腾源公司仅凭上述网站中的宣传内容已达到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程度。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腾源公司在官网上展示“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项目”行为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维持。关于海吉源公司再审审查阶段提交腾源公司官方网站网页图片以及手机版图片拟证明腾源公司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再审审查应仅限于对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海吉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形成于再审审查期间,且证据内容均有别于海吉源公司一、二审过程中主张腾源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若海吉源公司认为上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二、关于腾源公司在官网上展示北京国家审计殊(蓄冷)工程、“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部分文字及“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行为的问题。首先,腾源公司已提交合同以及发票证实其确实曾参与相关项目。其次,海吉源公司并未参与上述案例,亦非“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技术”及相关图片的权利人,海吉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腾源公司的有关行为使海吉源公司自身受到了直接或间接损害。故本案亦不能得出腾源公司该项行为构成对海吉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结论。 综上,海吉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喻 洁
法官助理黄慧懿 书记员孙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