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628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职务:商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8元,原告已预交1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肖旭耀
人民陪审员  赵慧玲
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