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民终20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七星商业广场)B座2002-2003。
法定代表人: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诚,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208号东城万达广场B区6幢办公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陆有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婷,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吉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吉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海吉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腾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腾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意见,腾源公司侵害海吉源公司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腾源公司拒不提供其所使用方法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海吉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一审法院未进行实地调研是错误的。2.腾源公司以其自有专利主张不侵权,一审判决对腾源公司享有专利权的效力未作认定,对腾源公司的侵权事实未进行查明,而直接认定腾源公司实施了其自有专利故未侵害海吉源公司的本案专利权,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3.海吉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腾源公司侵害本案专利权,其已完成举证义务。将腾源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相关技术方案控制原理图等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腾源公司在其实施的工程项目中采用了与本案专利的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方案,构成侵权。腾源公司在公司网页宣传其实施的是自有专利,实际上将其数个专利组合使用后的技术方案已侵害本案专利权。4.腾源公司侵害本案专利权获取了巨额收益,其拒不提供相关项目的财务账册资料,应根据海吉源公司的主张及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海吉源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明确放弃其关于腾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
腾源公司辩称,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属于方法专利,也不属于技术秘密,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腾源公司自有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以及该专利与本案专利是否相同或等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腾源公司未侵害海吉源公司本案专利权,无需提供财务账册,海吉源公司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海吉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腾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本案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腾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停止利用海吉源公司工程案例进行一切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3.腾源公司赔偿海吉源公司损失1000000元;4.腾源公司赔偿海吉源公司维权支出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腾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第1750525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记载实用新型名称“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设计人苏彬诚,专利号ZL200920165831.9,专利申请日2009年7月6日,专利权人苏彬诚,授权公告日2011年4月6日。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包括进出水管、梳状集分水器、“H”型布水管、布水单元模块,其中布水单元模块包括布水稳压器、布水缓冲器、布水头、布水筛漏孔板,其特征在于,进出水管与梳状集分水器连接、梳状集分水器与“H”型布水管连接,“H”型布水管末端平行管道上的布水单元模块拼接成一个整体布水器。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在“H”型布水管末端每个平行管道上都安装了布水稳压器。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每个布水稳压器之后和布水头之前安装了一个布水缓冲器。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布水缓冲器后面安装了布水头,布水头垂直方向四周设有水流分隔板,除分隔板连接处之外四周都是布水孔,布水头的水平顶板呈方形,与布水筛漏孔板平面形状相吻合,顶板垂直方向的中心与边缘四周呈斜坡状,布水头顶板下面除了位于中心的水管与垂直分隔板连接以外水平方向没有任何遮挡板。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布水筛漏板靠近布水头的一面设有整流格栅,格栅下的底板开有密集的小孔,布水筛漏孔板为方形铸件,相邻的两个面设计有拼接插销,另两个相邻的面设计有对应的拼接插孔,能拼接安装成整体布水器。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H”型布水管、布水单元模块采用材料为塑胶。2012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证明苏彬诚将专利号ZL200920165831.9、名称“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无偿独占许可给海吉源公司,合同有效期限为2012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显示,该专利最新缴费日期为2016年6月12日。
在一审庭审中,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依据其专利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产品行为,而腾源公司的专利与海吉源公司的专利相同或等同,因此,腾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海吉源公司的专利权,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1.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作出的(2016)深证字第119056号《公证书》,在该公证书附件第6、11、12页,腾源公司宣传其产品以及产品的优势,证明腾源公司依据其专利实施了相关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使用海吉源公司的专利方法,而腾源公司的专利与海吉源公司的专利存在相同或等同情形;根据该公证书附件第4页,证明腾源公司实施了包括万达中心广场水蓄的相关工程项目。2016年8月3日,海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齐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李佳齐操作该公证处的电脑浏览www.gdtengyuan.com/ProjectClass-1.html网页,打开显示有“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网页,点击第2页的“水蓄冷布水器”查阅相关页面后,点击“产品展示”等页面,对上述页面进行实时打印共45页。2016年8月4日,该公证处作出(2016)深证字第119056号《公证书》,对上述页面点击过程和页面打印情况予以公证。该公证书附件第6页显示:布水器七大核心优势高效品质采用360度防扰动隔离板设计技术;采用三代产品三级缓冲,均流均压布水技术;五级以上精细布水;确保必要的布水精度;斜温层厚度不超过50CM,最大限度提高蓄能效率等等;左上角有“联系我们”,包括联系人、电话、地址、传真、邮箱等信息。该公证书附件第11、12页显示有五个权利证书,分别为一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封面和权利证书内容)、两个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封面和权利证书内容)。第4417012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显示: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发明人:陆有军;专利号:201520074285.3;专利申请日:2015年2月2日;授权公告号:2015年7月1日。第5384493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显示: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混合板;发明人:陆有军;专利号:201620231489.8;专利申请日:2016年3月23日;授权公告号:2016年8月3日。两个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均为陆有军。
2.工信部网址查询结果,证明海吉源公司进行公证的网站为腾源公司的网站。工信部网址查询结果显示“粤I**备13011904号”的备案/许可证号为“东莞市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为“陆有军”、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dtengyuan.com”。
3.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有军的专利证书三份,证明腾源公司依据其自己的相关专利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以及腾源公司的专利与海吉源公司的专利相同或等同。这三份专利证书分别为:名称为“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专利号为“201520074285.3”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名称为“扇形布水槽”、申请号为“201530026125.7”、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29日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名称为“缓冲均流器”、申请号为“201530026030.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29日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这三个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陆有军”。
4.《科技查新报告》,证明海吉源公司专利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该报告为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黑龙江省查新咨询中心就海吉源公司和苏彬诚委托的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于2012年4月8日出具的;该报告结论为,委托课题的技术特点在于:采用稳压器自动静压调节、平衡水流均匀分布,6级精细布水,增加全方位布水头以及带整流格栅的筛漏板等布水器部件提高布水器换热效率,最高可达97%;整个布水系统绝大部分部件采用成套铸件组合而成。具有上述特点的中央空调布水系统,目前在国内所查文献中除委托人专利外未见相同报道。
5.腾源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腾源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存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使用侵犯海吉源公司专利方法以及依照海吉源公司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6.《空调布水设备购销合同》一份,证明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央空调水蓄冷工程是由海吉源公司施工的,腾源公司在其网站宣称该工程是由其实施,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该合同为海吉源公司与案外人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约定订货产品为海吉源公司出品的型号为HJY-PU05型的Ultimate布水器等。
一审庭审后,海吉源公司提交了其申请请求“扇形布水槽”“缓冲均流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打印件)以及其申请请求“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打印件)。
海吉源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
另查明,腾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2年1月28日,营业期限至长期,法定代表人陆有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086万元,经营范围:承接中央空调水蓄冷、蓄热;相变材料蓄冷、蓄热项目设计、施工;暖通、净化工程设计、施工;工业自动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室内外装修;产销:水蓄冷、蓄热产品,相变材料蓄冷、蓄热产品,配电、控制柜箱;研发、生产:水蓄冷、蓄热设备,相变材料蓄冷、蓄热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海吉源公司在庭审后提交的其申请请求“扇形布水槽”“缓冲均流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其申请请求“一种水蓄冷减压缓冲散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没有提交相应的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因此,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在本案中,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依据其与海吉源公司专利相同或等同的专利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因而侵犯了海吉源公司的专利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腾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海吉源公司的本案专利权。
第一,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有军取得的多项涉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这些专利权仍受我国法律保护。至于这些专利权是否无效、是否与海吉源公司的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作认定。
第二,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有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涉案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依法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其作为专利权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依法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依法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因此,腾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其法定代表人取得的专利,并将其专利应用到相关工程项目中,该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三,腾源公司使用其法定代表人专利的行为没有侵犯海吉源公司的专利权,海吉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腾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根据海吉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腾源公司在其网站上对相关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的文字与图形介绍,是对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取得的专利及其实施情况的介绍;腾源公司依据法定代表人的专利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没有侵犯海吉源公司的专利权。
第四,本案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本案应审查海吉源公司的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受到腾源公司的侵犯。腾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其曾实施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侵犯其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海吉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海吉源公司负担。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海吉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明》,内容显示泰光化纤(常熟)有限公司委托海吉源公司设计施工水蓄冷改造项目以及设备采购等情况,拟证明腾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的设计原理结构与海吉源公司本案专利权构成相同或等同。腾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本院经认证,该证据涉及海吉源公司实施相关工程项目的情况,与腾源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无关,也无法证明海吉源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海吉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920165831.9、名称为“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该专利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海吉源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综合海吉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腾源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腾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海吉源公司本案专利权的行为;若侵权成立,相应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腾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海吉源公司本案专利权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海吉源公司请求保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即一种水蓄能稳压型精细布水系统,包括进出水管、梳状集分水器、“H”型布水管、布水单元模块,其中布水单元模块包括布水稳压器、布水缓冲器、布水头、布水筛漏孔板,其特征在于,进出水管与梳状集分水器连接、梳状集分水器与“H”型布水管连接,“H”型布水管末端平行管道上的布水单元模块拼接成一个整体布水器。海吉源公司主张腾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的相关工程项目中实施了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为此提交了(2016)深证字第119056号《公证书》及工信部网址查询结果等证据。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腾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称其从事水蓄冷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并宣传其产品和技术的优势、原理及特性等,在“水蓄冷经典案例”中罗列了部分工程项目名称及配图。本院认为,仅凭腾源公司网站的宣传内容,无法得知腾源公司实施的具体技术方案,无法将被诉技术方案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技术比对,二审庭审中海吉源公司亦确认从涉案公证书所载的腾源公司网站项目现场图片中无法确定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其中布水单元模块包括布水稳压器、布水缓冲器、布水头、布水筛漏孔板”等技术特征。海吉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腾源公司实施了侵害本案专利权的行为,海吉源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关于腾源公司侵害本案专利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海吉源公司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请求:1.向“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低碳城”“福建漳州华锐光电”调查由腾源公司实施的水蓄冷布水器工程现场及合同、对账单等所有相关资料及会计账册,以查明腾源公司实施的水蓄冷工程是否侵害本案专利权以及相应的侵权获利;2.调查腾源公司其他侵权项目销售合同、账簿,以查明腾源公司在其他侵权项目中的获利情况。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海吉源公司针对其提出的事实主张应自行收集证据予以证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海吉源公司根据(2016)深证字第119056号《公证书》所示腾源公司网站宣传的工程项目案例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但该公证书所载内容并未显示所称工程项目涉及哪些与本案有实质关联关系的技术方案,产品及项目地点等信息也相当含糊,鉴于海吉源公司申请调查取证的对象、地点、内容等亦过于模糊宽泛,无法确认其与本案的关联程度,本院认为海吉源公司调查取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海吉源公司上诉还称腾源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的数个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侵害了本案专利权。本院认为,前述专利权是否有效、应否予以撤销,不属于本专利民事侵权纠纷的审理范围。另,一审法院以腾源公司在其网站的宣传内容迳行认定腾源公司实施了其法定代表人的专利,并据此判定腾源公司不构成侵权。该事实认定缺乏直接证据支持,且所涉专利申请日均晚于本案专利申请日,亦不构成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一审法院该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海吉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邓燕辉
审 判 员  郑 颖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婵娟
书 记 员  梁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