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初3116号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七星商业广场)B座2001-20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208号东城万达广场B区6幢办公室8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2016××××.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祝建军
审判员潘亮
审判员杨馥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