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3654号
原告:深圳市华中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南路97号1号厂房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644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9号金豪创业园A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87607G。
法定代表人:侯森。
原告深圳市华中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缴纳案件诉讼费的通知,要求原告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零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中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攀
二〇一八年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